案例一 :
1月26日,销售销售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,口罩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无资违规行政处罚 。
案例五 :
2月4日 ,有1000只生产合格证标示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6日,该局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,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。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 。该药店于1月22日用微信转账方式以8750元购买7000只由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“飘安”牌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(产品注册证编号 :豫械注准字20192140044),售价2元/只 。当事人无法提供所售口罩的进货票据、该行为违反了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。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 ,如发现哄抬物价、芦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,标识标签存在问题。在市区羌江南路雅安市医药总店第四门市部药店销售的口罩 ,雅安市雨城区寿康大药房销售的“飘安”牌一次性口罩质量较差。相关资质 ,该药房负责人不能提供。怀疑口罩有质量问题 。执法人员迅速赴现场开展核查,
广大消费者应加强自我保护,稳物价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》。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执法,执法人员要求该药房商家出示近期销售的一次性口罩相关票据、未明码标价,并公开曝光一批案例,发现该店销售的“蓝昕”口罩价格为20元/只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