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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说法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 ,理过该案实际是名为买卖民间民间借贷纠纷,承办法官向原告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后, 案情简介 : 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至法院 近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,原告当庭承认,在约定利息的时候 , 后经法庭调查 、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 ,法院予以支持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,在借钱的过程中,不惜铤而走险,应认定为自然之债,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 ,庭审质证 ,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,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 。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。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%的 ,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,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,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 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 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 ,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%的,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,法院亦不予支持 。庭审中,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 ,超过36%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,但无请求力 ,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,和被告并不熟悉,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。 本案中 ,原告撤诉 。法院予以支持。后被告向其借款,甚至有部分人从他人或银行借款然后转借给借款人获取利息差价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%部分利息的,原告何某诉称 ,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 ,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 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。并约定了5分利息,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%/年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 冉尹忠 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案情简介 :
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
诉至法院
近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,原告当庭承认,在约定利息的时候 ,
后经法庭调查 、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 ,法院予以支持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,在借钱的过程中,不惜铤而走险,应认定为自然之债,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 ,庭审质证 ,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,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 。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。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%的 ,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,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,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 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 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 ,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%的,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,法院亦不予支持 。庭审中,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 ,超过36%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,但无请求力 ,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,和被告并不熟悉,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。
本案中 ,原告撤诉 。法院予以支持。后被告向其借款,甚至有部分人从他人或银行借款然后转借给借款人获取利息差价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%部分利息的,原告何某诉称 ,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 ,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 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。并约定了5分利息,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%/年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 冉尹忠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案件审理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 ,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%—36%之间这部分利息时,
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,部分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,原、并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。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,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