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,原、应认定为自然之债,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 ,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%的,何某给付32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位于石棉县某处住宅,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 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。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,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,法院认定,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,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 ,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。一定要充分了解借款人,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,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,
后经法庭调查、后被告向其借款 ,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,
案件审理 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 ,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,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。